一、撫養權歸屬問題
民法典中對撫養權歸屬問題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司法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一、經濟條件即雙方收入條件:更加有利的收入條件對孩子的成長環境有利,對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有利。
二、家庭條件:家庭的組成、融洽的氛圍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家中長輩的受教育程度對孩子的撫養也有影響。
三、居住條件:對孩子有利的居住環境有利于撫養權爭取。
四、其他:雙方是否有再婚,是否有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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