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情況證明(通常由當事者單位或居委會出具),以及本人與對方并不互為直系血親關系且三代以內無間接親緣關系的相關文字聲明。如果當事人曾有過婚史,則需攜帶離婚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離婚時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行為的,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離婚案件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可能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內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該約定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因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而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允許,以房屋產權證書名義上登記在自己名下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條件的,應認定其取得該房屋抵押權
其一,遵循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因為寵物畢竟是物,物是為人服務的,的用來滿足人的需求的。我國《民法典》第1156條關于“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