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行為的,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離婚案件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可能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就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慎重。只有在證據充分且非常必要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否則,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對于離婚后又發現對方有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關鍵詞:青島律師;青島離婚財產分割;宋琳律師;青島繼承律師;青島真情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