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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原告稱其與被告曾達成書面贍養協議,約定由原告將被告養老送終,被告家中的一切財產歸原告所有,但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依法對其陳述不予采信。
第三,判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經濟收入及社會公序良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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