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對存在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如果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我國婚姻自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結婚或者離婚。遭遇家庭暴力后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可以調解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起訴離婚后,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方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一般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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