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因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而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在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審判中準確把握離婚經濟補償的相關認定標準,是值得研究探討的重點問題。我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但是將適用前提限定為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現實生活中,夫妻一般不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故普遍采取法定共同財產制,導致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率偏低。
民法典第1088條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取消了夫妻財產制方面的適用前提,使該制度得以適用于所有的夫妻關系,還增加了確定補償具體辦法的路徑指引。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在于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減少和預防夫妻雙方因對婚姻投入不一而導致的收益無法衡平的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該制度不區分夫妻財產制類型一律適用,但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以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二是當事人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三是僅限于在離婚時提出相應請求,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此外,離婚經濟補償的執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行扣除經濟補償,再進行財產分割的做法,以確保補償金應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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