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遵循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因為寵物畢竟是物,物是為人服務的,的用來滿足人的需求的。我國《民法典》第1156條關于“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規定,這里雖然說的是遺產分割,但其他財產的分割,也應當遵循同樣的道理。例如,夫妻共有的寵物是妻子喂養的時間更多,且妻子身體不好,沒有工作,把該寵物當作一種寄托的,那么,該寵物則對妻子的生活則更為重要一些,盡管丈夫也非常喜歡該寵物。再比如,丈夫是寵物的研究者,自家的該寵物就是他的一個研究對象,那么,該寵物對丈夫則更重要一些,盡管妻子對該寵物也很喜歡,在離婚時就應當判歸丈夫所有。
其二,也必須考慮寵物畢竟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喂養人傾注或者說寄托一定感情的物,一般來說,喂養和伺候它的時間越長、付出的心力越多,感情也就越深。因此,在離婚案件判定寵物歸屬的時候,就應當考慮上述因素。沒有取得寵物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探望權,也是應當予以考慮的。當然,還應當考慮的是,離婚后誰更有條件飼養該寵物,新的環境是否仍然適合寵物的飼養等,也都應當予以考慮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青島律師;青島離婚財產分割;青島繼承律師;青島真情調解;宋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