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夫妻離婚后歸二人分別所有,在此情況下,該房屋被征收時,確應根據實際的權屬情況,對該二人進行分戶安置、分別補償。
但如果涉案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行政機關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時不知道真實的權利狀況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二人在參與征收補償協商的過程中,既未在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說明其早已離婚并分割房產的事實,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定的程序對房屋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行政機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的相關規定,根據權屬證書的明確記載,按照“一證一戶”原則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作出涉案征收補償決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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