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約定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會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樣的約定實際上是一種贈與,但是大多數夫妻做約定后并未將贈與的財物交付給子女,仍然是財物的所有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夫妻雙方若約定財產歸子女但贈與未完成,該約定將面臨無效。
02.贈與不動產但未過戶
部分夫妻會在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約定為婚后共有或完全贈與給配偶,但實際上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因此,若在婚內約定對不動產進行贈與或處分,應辦理產權登記,才發生效力。
03.免除夫妻扶養義務
有些夫妻會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財產獨立,互不承擔扶助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04.約定由一方承擔對外債務,而相對人不知情
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進行償還,且此約定債權人不知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進行償還,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仍可要求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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