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個兒子三個女兒。1984年,兒子王某與其母親崔某、父親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簽訂“分家協(xié)議”。其內容為:由王某負責照顧兩位老人,每月支付贍養(yǎng)費,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歸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時,兒子王某將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至自己名下。
王某與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個兒子三個女兒。1984年,兒子王某與其母親崔某、父親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簽訂“分家協(xié)議”。其內容為:由王某負責照顧兩位老人,每月支付贍養(yǎng)費,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歸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時,兒子王某將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至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