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離婚的基本標準是看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但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就比較困難了。因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往往采取審慎的態度,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使夫妻關系破裂,一方不同意離婚且主動承認自己的錯誤,這種情況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李國慶俞渝離婚案中,雙方在如此水火不容的情況下,法院還認定感情尚未破裂,這讓我們感到困惑和不解。所以,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即判離的情形有哪些?
1.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不利于夫妻生活的生理方面的缺陷
在一起司法案件中,被告也承認不孕不育是原告與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要求離婚,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同意了原告的離婚請求。
2、兩地分居,感情基礎差,共同生活時間短。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從建立戀愛關系到婚后訂婚結婚,時間短,感情基礎較差,婚后一直分居,現在很難共同生活,故認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3、家暴
在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相識后通過自由交往建立戀愛關系,自愿登記結婚。婚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毆打家暴原告,且被告人因吸食毒品服刑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法定認定其行為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出現婚外請,違背婚姻忠誠的原則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他們本應建立更深厚的關系,但是被告出軌還存在毆打家暴的行為,這嚴重傷害了夫妻雙方與原告的感情。原告再三規勸,仍不悔改,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庭。在庭審中,被告人首先同意離婚,法庭辯論結束后,他表示不愿意離婚。被告的表現是不想與妻子建立良好的關系,法院對此不予認可。
5、存在不良惡習且屢教不改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吸毒且屢教不改,雙方分離多年,彼此不履行義務,法院認為不良惡習導致夫妻雙方很難生活在一起。法院可以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支持原告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6、結婚后未同居生活
在有的案例中,雙方婚后無同居生活,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為自由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而此后雙方都未能形成真正的婚姻感情結婚。從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直未回家與原告同住,雙方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原告與原告之間的夫妻關系破裂被告。
7.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認識時間較短,被告異常行為嚴重影響夫妻關系,導致雙方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關系。原告經過法院的調解和規勸,對離婚的態度是堅定的,表明原告和被告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法院將支持與被告離婚的請求。
8、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傷害夫妻感情
在一個案件中,法院確認原告和被告是自由戀愛結婚。但被告人沒有珍惜自己辛辛苦苦得來的幸福生活,因詐騙罪入獄。兩個孩子由原告一獨自辛苦撫養。法院認定原告因為個人的揮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準許離婚。
9、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無子女。由于不重視夫妻感情的培養,缺乏溝通和溝通,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已滿兩年之久,所以,原告離婚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10.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原被告自愿結婚,但是被告長期外出未歸長達3年之久,被告存在不履行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的行為。所以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對于離婚訴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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