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與曲××1993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1994年底生育一女。2009年中旬,曲××向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張××出于各方面的考慮,不同意離婚。當月,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不準離婚的判決。之后,曲××并未回心轉意,而是直接搬到了其外遇女友家中。張××見狀心灰意冷,一邊獨自撫養教育子女,一邊請偵探公司搜集曲××同居的證據。2009年12月,張××主動要求起訴離婚。本案原告張××,被告曲××,一審由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案由為離婚糾紛,案件審結時間2010年4月2日。
【訴辯主張】
原告張××訴稱,自2007年10月起,原、被告分居,被告與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且不關心女兒的生活,致使女兒的生活費需由原告湊借而來。鑒于女兒一直隨原告生活,且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女兒,為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應由原告撫養為宜。按照《婚姻法》第2條、第32條、第37條、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請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36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沙子口街道辦事處××村××號房屋(價值約36萬元,最終以評估價為準);4、共同債務12000元,由被告承擔6000元;5、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但導致離婚的原因系原告的無故猜測、對被告無故打罵造成,原告作為過錯方應在財產分割方面予以少分或不分。
【律師承辦過程】
2009年末,張××向嶗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請。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接到援助中心指派后,安排律師代理此案。律師非常同情張××的遭遇,本案張××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其現在所居住的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這也是本案爭議最大的焦點問題;另外的焦點問題是:1、原告提交偵探公司拍攝的錄像資料能否成立并證明被告存在過錯。2、原、被告是否存在共同債務。3、婚生女兒的撫養費問題。對于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無異議。
針對以上問題,張××提出如下證據:1、錄像光盤兩份;2、嶗山區沙子口街道辦事處××村××號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一份。3、分家單一份;4、原告自己書寫的女兒花費情況表一份。
承辦律師對張××提交的證據進行了仔細研究,發現存在問題如下:
1、兩份錄像光盤是偵探公司錄制的,白天錄像較清晰,被告常與同一女性走路逛街;晚上因距離遠,光線暗,錄像非常模糊,只能隱約看出房間內有兩個人影,比較親昵。
2、爭議房屋系被告父母所建,政府于1992年6月發放土地使用證,當時寫的是被告父親的名字;現張××出示的使用證上名字為曲××,系將被告父親的姓名劃掉后改成的,沒有蓋章;在使用證備注欄中書寫“繼承”兩字,蓋了街道辦事處土地管理所的公章和經辦人個人名章,沒有注明日期。分家單系1994年書寫,分家單上的字跡有劃痕且沒有老人簽名。
3、原告自己書寫的女兒花費情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證明效力極低,法院難以采信。
從張××提交的證據看,均有瑕疵,原告主張的請求有風險。代理律師向張××明確告知了風險,并指導原告完善證據。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律師尊重張××的意見,將所有申請一并提出。
庭審情況:
庭審中,曲××果然否認與他人同居,只承認白天和女友一起逛街,稱晚上不是他。分割房產問題,雙方出現重大分岐,被告稱不知房屋過戶事宜;分家單已經作廢,房子是老人的遺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應分割。同時,被告的母親對于房屋的權屬向法院提出異議。為了查清房屋產權歸屬,律師陪同法官一起到土地登記管理部門了解情況,調取了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表,其中記載的土地使用者均為被告父親。辦案法官在綜合所有情況后告知律師,該案的房屋因為產權存在爭議,依法不予處理,可另行起訴解決。
律師及時將情況告知了張××,并講明了原由。但張××執意要求本案中把房屋一起分割,否則她就不離婚了。律師告知她,目前情況下,不離婚已不現實,但張××不聽律師解釋和勸告,開始采取不理智的行為:她不停的給律師和法官打電話;到婦聯、信訪部門去反映“問題”,希望通過其他組織干預辦案。雖然律師一直耐心解答張××的咨詢,陪同她去尋找可能有的相關證據,但都無功而返。
【承辦結果】
2010年4月2日,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1、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2、偵探公司的錄像資料不足以證實被告存在婚外情事實,對精神損害的訴請不予支持;3、因無有效證據支持,法院對原告的債務問題也不予支持;4、房產因涉及第三方權益,且不能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亦不予以處理;5、孩子歸原告撫養為宜,由被告支付撫養費。據此,一審法院做出了如下判決:
一、準予原告張××與曲××離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張××撫養,被告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女兒自立止(當月撫養費于當月月底前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說】
本案的案情看起來很簡單,但其中涉及到離婚代理中的很多現實問題,卻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偵探公司的證據效力問題。
離婚訴訟中,一方要證明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實,一般很難取證,于是,很多人就想到了請偵探公司取證,并報以很高的希望。但實際上往往事與愿違,花了高昂的費用,當證據提交法院后,卻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證明力較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有效證據。很多時候,偵探公司的證據作用是有限的,對于特殊身份人員、顧忌顏面人員,在雙方協議離婚時,有可能起到震懾作用以達到預期效果;但是希望被法院采納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了偵探公司的證據外,最好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尤其涉及到有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事實時,受害方會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鑒于受害方很難舉證證明,過錯方又百般辯解,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主張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符合法律規定,完善證據;同時,受害方不要對數額有過高的期望,盡量爭取在分割財產上多受益。
三、離婚訴訟中對有產權爭議的房屋處理問題。
對于產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離婚案件中法官通常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行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本案涉及農村房屋,情況更加復雜,分家單的效力、土地使用證的涂改變更等爭議有待專案解決,當事人應冷靜對待,而不是一意孤行。
四、律師的幾點感想:
(一)莫讓孩子心傷。
作為辦案律師,作為一名母親,我很同情張××的遭遇,也希望盡最大限度為她主張權利。但是我非常想對張××說:不要傷害孩子的心靈。每次見面了解情況和開庭,張××都要帶她的女兒一起來,哪怕是犧牲孩子上課時間,為的是讓孩子看清爸爸的“丑惡”嘴臉,恨她爸爸。對此,我很反對,孩子是無辜的,為何要把成人之間的恩怨強加在孩子身上,給孩子的心靈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我們多次勸過委托人,但她不聽,我為此感到悲哀。
(二)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不要無端猜疑。
本案中,法官對爭議房屋不予處理合法合理,對此當事人應該理智面對。如果張××能聽律師的勸說,欣然接受該事實,積極配合法官,爭取法官的同情,我相信辦案結果會比現在好很多。一旦推定被告存在過錯,即使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但之后在房屋之訴中張××會占據有利地位。當事人一定要相信法律和法官,切忌走入誤區,一旦法官說了不中己意的話,就出現各類猜疑,以為是對方做了法官工作,到處上訪,這樣只會事得其反。當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如果法官確有違法之處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反映,通過其他方式干預辦案是完全錯誤的。